再生资源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第六条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花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动物骨骼、毛发等)、废玻璃等。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和材料的持续回收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成为一种全球趋势。